2008年,国务院决定取消“省以下垂直管理”制度,要求省级以下质监、工商系统实施属地化管理,即其人员编制、组织任免等纳入同级政府管辖,上级部门只对其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此举的结果是地方保护主义再次抬头,并且由于监管队伍入口把关不严,监管部门的专业化水平从70%降至50%左右,个别地方甚至更低。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仍然维持了属地管理的模式,只是在先前基础上更加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6条)。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9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125条)。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99条)。虽然上述条款在增强食品安全监管意识、提供工作条件、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地方政府责任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从这两年的实践来看,这样的规定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在预防风险和事故发生、提高监管绩效方面作用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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