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 年3 月7 日,原告李彦东、被告汉宇地产及案外人周敏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经汉宇地产居间介绍,李彦东向周敏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上南路6869 弄4 号301 室房屋,房屋总价118 万元。同日,三方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定金总额为20万元,由周敏委托汉宇地产代为收取并保管。在周敏签约当日将房屋产权证书等文件证明交由汉宇地产保管后,周敏可以取回由汉宇地产代为保管的定金。上述协议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同日,李彦东通过其配偶刘明明的账户向周敏支付了定金20 万元。周敏于当日向李彦东出具一份定金收据,确认收到李彦东支付的定金20 万元。2012 年3 月14 日,李彦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2 年3 月7 日,其通过汉宇地产与周敏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周敏支付了定金20 万元,准备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6869 弄4 号301 室房屋。后发现周敏提供的公证书系伪造,怀疑对方有欺诈行为。3 月17 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周敏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012 年10 月17 日,周敏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被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返还被害银行及被害人(即李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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